上周五出版的《科学》杂志报道了一些科学家经过对全球一百多个渔场的调查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将目前渔业中使用的全行业配额制度改换为个人可交易的配额(Individual Transferrable Quota, ITQ),将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并指出如果基于个体权利的管理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的话,2003年产生崩溃(年生产量小于历史最高值的10%)的渔场将只占9%而不是实际上的27%。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经济上最优的产量并不是鱼类种群所能支持的最大可持续捕捞量(Holling 的 resilience 理论和一些研究认为这个量实际上并不是可持续的,考虑的因素太少),而是小于这个量。真正的问题在于个体捕捞者实际上并没有受到全行业捕捞限额的限制,并且有动机尽可能增大自己的捕捞量,结果造成整体的捕捞量仍然超标。ITQ 的作用是把限额落实到个体捕捞者身上,并引入交易机制使捕捞者在某些情况下不会最大化捕捞量,而是将多余的捕捞量转让给其它人。ITQ 的另一个作用是避免了行业整体配额导致的捕鱼季节抢捕和大量渔业产品冲击市场压低价格的现象,避免了渔业的恶性竞争。
ITQ 的想法很聪明,同时也很简单,就是把个体的权责进一步明确,赋予个体经济动机同时达到改善整体水平的目的。环境管理当中采用配额系统的例子不少,但是对于稀缺资源,有时候管理者容易忽视配额是否能起到限制的作用。施加于集体的配额比较容易分配和管理,但是在个体的权利不明确时,对于个体的约束作用可能并不很大。比如黄河沿岸的用水,就我所知配额是下发到省市一级,但对于单位和个体农户而言,只要上面开闸放水,合理的行为必然是尽量把水朝自家水罐、田地里多放一点。如果能实施更为具体的配额制度,黄河沿岸的用水量也许还能进一步减小,而干流上的水库水闸也不必靠行政命令限制供水了。
这当然是一个美好的设想,真正实施起来还有不少问题。对于渔业来说,捕捞量的审计相对是容易做到的,而且渔户好像也没有什么理由要在捕捞量上作弊;而现有的河流灌溉体系要实现到户的流量精确测量似乎还有难度。另外就是权利如何转让的问题,对于河流而言,上游节省的流量只能由下游进行经济补偿,而按照现有的 ITQ 体系,下游如果也用不完自己的配额,上游就算是白省水了,除非下游因为多余的径流获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可以被合理定价纳入到体系当中来;另外个体节省的配额,如何与数百甚至上千公里以外的另一个个体进行有效和经济最优的交易,也是一个问题,需要先进的测量、审计手段和透明、广泛的水期权市场的建立。
ITQ 体系还有一个可能的应用是对车辆上路的限制。在 Google Scholar 上大概搜索了一下,大多数国家还是使用牌照税和燃油税手段限制车辆增长和使用,只有像新加坡这样严刑峻法的国家使用了硬性限制每年新增车辆数的办法,同时带来了车主不愿(不能)换新车导致车况下降的问题。那么有没有可能变车辆限额为里程限额呢?车主每年按照车型和自己使用车辆的模式交纳一定费用并获得一定的配额,并可以交易这些配额?当然这样做还是有开10公里上班的人是否应该比开8公里上班的人多花钱的问题,而且可能对城市的布局产生(积极的?)影响,不过似乎比简单的单双号上路好,还是变集体权责为个人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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